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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与刘**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诉被告刘**、刘**、刘**、刘**、张**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禹×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刘**、刘**、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禹*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刘**、刘**、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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