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李*、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李*、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李*、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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