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翠*与任庆雨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诉被告任庆*、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翠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翠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翠青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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