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刘**、王*、郑**、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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