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辛庄户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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