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静*、王**与被告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静*、王**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静*、王**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静*、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静*、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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