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