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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佳业公司)、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迄今为止被申请人王**仍旧有94700元借款没有还给我。被申请人片面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未调取证据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返还被申请人欠申请人余款94700元;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道歉,赔偿申请人的精神损失。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天创佳业公司、王**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的全部事实在庭审中我方已提交了全部证据,且全部进行了质证。民事案件当事人负有举证的义务,本案不存在申请人调取证据法院不配合的情形。王**一方拒不配合审计,且不认可公司的账目,认为其都是假账,我方不存在隐匿证据的情况。王**要求改判返还其欠款94700元的请求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从王**账户内提取的款项以及收取的客户现金中,在扣除王**偿还的借款以及天**公司支付的人工工资外,王**取得的其余款项均无合法根据,其已构成不当得利,王**对此应负返还义务。一、二审判决王**返还不当利益并无不当,王**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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