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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限公司与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照明)因与被上诉人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因广东省佛山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佛山照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佛山照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作出的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胜依据佛山照明于2013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以佛山照明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其受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买入的佛山照明股票遭受巨额投资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应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佛山照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虽然佛山照明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但由于广东省佛山市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广东省**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佛山照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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