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李**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贵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与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与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