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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与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姜**以与海润光伏**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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