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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