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