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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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