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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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