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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贵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因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万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贵撤回对被告汉王**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六元,由原告甘万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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