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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四元五角,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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