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四元五角,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