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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汉王**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张*、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臧**、被告汉王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张**、左**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四角五分,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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