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