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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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