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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与北京彩**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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