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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尔**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华尔**有**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北京怡成欧雅装饰工程有**(以下简称北京怡成欧**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纠纷只发生在其与原告之间,与被告北京怡成欧**司无关,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上**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上海**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以其作为涉案权利作品著作权人所提起的侵权之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系以被告北京怡成欧**司的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北京怡成欧**司的注册地虽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内大街45、47号三层6025房间,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9号华仑大厦A座605室,故被告北京怡成欧**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另查明,被告上**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现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上**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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