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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等与蒋**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蒋**、原审原告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蒋**在一审诉讼中请求分割父母现金遗产,其中包括银行存款145000元,原审法院在对该笔存款情况核实中,原审原告蒋**未向法庭出具该笔存款的存折原件,原审法院亦未作出对该笔存款的认定处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蒋**、被上诉人蒋**及原审原告蒋**均认可该笔存款的存在,亦主张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鉴于此,原审法院应在审查被继承人姚×遗产范围、确定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对该笔存款依法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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