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住建委)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0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2013年10月31日,平**建委向北京市土**谷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分中心)颁发京建平拆许字(2013)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许可证)。蔡**于2014年2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拆迁许可证。2014年5月6日,法院作出(2014)平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平**建委向土**分中心颁发被诉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蔡**的诉讼请求。蔡**上诉后,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三中行终字第1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蔡**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故被诉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已经法院审理,现蔡**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平**建委向土**分中心颁发被诉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系针对平**建委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进行的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蔡**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蔡**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其事实和理由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2011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11)294号同意征收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集体土地共计35.6854公顷,人民法院应维护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征收,金海湖镇韩庄村征收工作。被上诉人却按征用颁发被诉拆迁许可证,是没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批文,所以被上诉人没有依据。但是上诉人有事实依据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蔡**于2014年2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拆迁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蔡**的诉讼请求。蔡**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故被诉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已经法院审理,现蔡**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平**建委向土**分中心颁发被诉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系针对平**建委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进行的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蔡**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蔡**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