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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芮**因与被申请人汪*、钱**、杨X1、杨X、杨**、北京庄*天运房地**限公司、刘**、王**、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芮**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间为建筑工程承发包关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将涉案房屋交给被申请人杨**进行装修,杨**应该具备施工资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1.一审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应当独立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2.一、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杨**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以谋取数十万元的重复赔偿金的妨碍诉讼的行为不予处罚,有袒护之嫌。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胜财系杨*雇主,其应对汪*、钱**、杨X1、杨X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两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认定芮**是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其应对汪*、钱**、杨X1、杨X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各项赔偿数额适当。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芮立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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