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刘*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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