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诉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盏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7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