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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昇**)有限公司与艾**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农业设备(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农业设备(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六十七元,由原告艾**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万零七百一十七元退还原告艾**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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