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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金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黄金朝与李**、叶**、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4)东民(商)初字第129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只收到被申请人给付的7000000元筹码用于赌博,并未收到被申请人诉称的10000000元现金借款,明知是赌博仍然出借的行为属于违法借贷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足够证据。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将1000万元借款交付申请人,黄金朝主张与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证据明显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另,关于1505600元,是境外汇款至左**账户,然后再转账至申请人账户的。故要求撤销(2014)东民(商)初字第12956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黄金朝辩称: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存在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中被申请人已提交借条、工商档案、记账本、××(福建**限公司的证明以及左**的账户交易明细予以佐证,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10000000元现金,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认为是赌资,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证明》,载明“我叫卢*(身份证××××××××××××××××××),在2013年9月30日在澳门凯旋门赌场黄金朝(五哥)给李**出赌码柒佰万。用于赌博用。证明人:卢*2016年1月23日”。申请人称卢*是一同前往澳门赌博的朋友。申请人提交卢*的证言,证明7000000元系赌资并非债务。对此,被申请人不认可证言中的7000000元与借条中载明的10000000元有直接关系,金额、时间、用途都不一致,且强调卢*与李**是朋友关系,也没有出庭,该证据的证明力低。

另,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多次出境参与赌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主张该涉案的10000000元借款是赌资,系违法借贷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卢*的《证明》及申请调取的出入境记录,亦无法证明涉案的10000000元系因赌博出借。综上,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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