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51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贻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