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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尚**限公司与I**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尚**限公司诉被告I**公司(IMAXCorporation)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尚**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I**公司(IMAXCorporation)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尚**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I**公司(IMAXCorporation)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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