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要求宣告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号居民,住该址。申请人杜**与何**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杜**称:被申请人何**于2015年3月18日突发疾病,被送入北京市**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15年6月1日出院,被诊断为右脑出血破入蛛网膜下腔、继发性癫痫、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脑出血后遗症、左侧脑出血开颅后、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等。其后,被申请人病情再次恶化,反复住院治疗,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日常生活均靠申请人杜**完全护理。申请人杜**与被申请人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9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因何**现记忆力减退、四肢痉挛性麻痹(脑出血后)、极高危癫痫等已经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为何**今后生活着想,故向法院申请宣告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经本院委托首都医**安定医院对何**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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