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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雅**有限公司与林**、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信志、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二被告认为本案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起诉的依据为承包合同书中第十条的约定管辖,但其提供的承包合同书为复印件,协议中虽约定原件与复印件效力相同,但原告未能提供该合同书的原件,即无法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故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二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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