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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任公司与赖响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部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航空)与被上诉人赖响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505号民事判决,西部航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西部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赖响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赖**在西部航空单位从事飞行驾驶工作。2014年3月19日,赖**的代理人殷*静会同北京**证处公证员武军和公证员助理李*,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地下一层的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三源里邮电支局富华大厦邮电所,殷*静将一份署名为赖**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商务大厦B座21层,公司名称为西部**任公司,收件人姓名为人力资源部,现场取得第1033471142207号的特快专递详单和第0188287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各一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赖**与西部航空于2011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飞行员工作。赖**当日正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西部航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保评价等,同时要求西部航空明确答复并明确交接工作的所有事宜,赖**在该通知书中还表示,由于工作期间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也考虑到领导同事间的个人感情,因此在公司收到此解除通知书三十日后,如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情况下,赖**可以继续帮助公司工作一到三个月。2014年3月21日,西部航空收到赖**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4年4月22日,赖**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西部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安保评价,办理赖**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赖**的航空人员××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移交到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该委以“不属于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后赖**诉至一审法院。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第六条规定,对辞职的飞行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规定了飞行员辞职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关于印发中**航空勤登记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1)66号)第十八条规定,持证人员因变更工作单位换发证件时,应当向批准单位提供以下材料:……3.原空勤登机证复印件;4.原单位的安保评价原件。第三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申办单位上交空勤登机证。《民航西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西南局发(2011)56号)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了飞行人员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除劳动关系后新用人单位办理流动手续提交的资料,其中,办理执照关系变更需要飞行人员执照等材料,办理空勤登记证需要原空勤登记证复印件、安保评价等,办理体检合格证需要原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档案等。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第4.1条A规定,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薄,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第4.3条规定,运营人应当在机组成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上述要求的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不再服务于该运营人时,运营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4.1A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24个月。4.4条规定,新雇主应要求所雇佣的飞行人员提供前雇主的4.1A项内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第4.5条规定,前雇主应向飞行人员提供4.1A项内容的副本,以满足其参与新雇主运行的安全记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A.飞行人员应填写申请表格向前雇主提出安全记录副本的申请。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先解决纠纷,再提出申请。

赖**一审诉称:赖**与西部航空于2011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赖**担任飞行工作。2014年3月21日,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西部航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西部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证明,办理赖**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移交手续、档案。现赖**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作已满三十日,但西部航空至今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未移交相关档案移交手续。现起诉要求:1、西部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2、西部航空为赖**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西部航空将赖**的航空人员××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移交至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被上诉人辩称

西**公司一审辩称:1、赖响号的第1、2项诉讼请求,我方认可,对赖响号第3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在预告期三十日内非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预告期满后即解除。本案中,赖响号于2014年3月19日向西部航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西部航空于2014年3月21日收到该通知书。因此原西部航空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4月20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西**公司应当及时为赖响号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第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关于印发中**航空勤登记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1)66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民航西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西南局发(2011)56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第4.1条、第4.3条、4.4条、第4.5条规定,安保评价、航空人员××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合格证是飞行员再就业所必需的文件,西部航空应出具安保评价,并将赖响号的航空人员××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副本(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移交到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西部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被告西部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具安保评价;三、被告西部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赖**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赖**的航空人员××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副本(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移交到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四、驳回原告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不予收取。

西部航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第三项要求西部航空为赖响号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异议,其他相关手续移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法律法规未规定法院对飞行员职业技术档案的管理、移交等问题享有裁判权。民用航空法及规范性文件并非基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处的档案并非职业技术档案,而应是劳动人事档案。2、安保评价证明需根据规定向接收飞行员的下家航空公司出具,且西部航空与下家航空公司已达成流转协议。安保评价不应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审理范围。

赖响号答辩称:飞行员的技术档案和××档案是民航局按劳动合同法和最**法院转发五部委联合下文而规定的,这些文件必须转移,否则飞行员无法入职,西部航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西部航空和赖**均认可赖**的安保评价、航空人员××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的副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的复印件是赖**继续从事飞行员工作的必须证明材料。一审中赖**要求撤回空勤登记证移交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为保障劳动者再就业需要。本案西部航空和赖**均认可赖**的安保评价、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的副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的复印件是赖**继续从事飞行员工作的必须证明材料,因此,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范围。西部航空认为上述材料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赖**要求撤回空勤登记证移交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西部航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部**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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