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新华**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大**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限责任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有限公司与果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北京裕**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北京天和国际**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天和国际服**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北京天和国际**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