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丰台**安门外分中心(以下简称右外房管分中心)与被告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的房屋租金2891.13元、违约金210.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户西里13号楼公房,合同约定:每月租金87.61元。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现被告尚欠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的房屋租金2891.13元未付。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丰台**安门外分中心支付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九月的房屋租金二千八百九十一元一角三分,并支付违约金二百一十元二角六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