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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于**、李**、毛**不服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作出的鲁*复驳字(2015)11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119号行政复议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于**、李**、毛**不是119号决定的申请人,该决定内容亦不涉及上述四人的合法权益。119号决定的申请人是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王**、于**、李**、毛**不是11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11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不涉及上述四原告的利益,四原告与该决定之间无利害关系,因此,该四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于**、李**、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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