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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北京兴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广**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兴广**司之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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