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于2016年1月22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石**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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