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拓新租赁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拓新租赁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拓新租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拓新租赁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北京拓新**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北京建**赁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北京拓新**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