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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于2015年5月20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西环北路亦庄桥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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