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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同与被上诉人王**、孟**及原审第三人王立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9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王*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同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王*同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王*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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