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同与被上诉人王**、孟**及原审第三人王立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9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王*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同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王*同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王*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