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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合**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司)不服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集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西集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司的法定代表人路俊生、委托代理人马涛、裴育,西集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集镇政府于2015年8月17日针对原告合新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西(2015)第1号-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不存在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通州区西集镇综合配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综合配套区项目)自2011年10月启动,共涉及C、D、F三个地块,截止目前,三个地块尚未完全拆迁完毕,故你所申请公开的“西集镇综合配套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尚不能完成制作、获取,该信息不存在。

原告诉称

原告合**司诉称:其于2007年承租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岳上村(以下简称岳上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后院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2011年10月22日,西集镇政府作为综合配套区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将合**司列为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企业。因本次拆迁项目涉及到合**司的利益,合**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13年2月3日向西集镇政府申请公开综合配套区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但西集镇政府未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合**司于2013年7月8日向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通**院)提起行政诉讼,通**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通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责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就原告北京合**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提出的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综合配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西集镇政府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作出《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称:“政府信息尚不能完成制作、获取,该信息不存在。”合**司认为该信息答复违法,被告应制作、获取该信息,且能够依法公开,故合**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西集镇政府作出的《不存在告知书》,并依法判令西集镇政府向合**司公开其申请的信息。

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合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52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1、2证明合**司向西集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西集镇政府未公开,法院判决责令公开;

3、(2015)四中行初字第35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357号行政判决书);

4、关于对北京合**限公司投诉举报西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

证据3、4证明在西集镇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合**司申请西集镇政府的上级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责令西集镇政府公开,区政府未履行职责,合**司起诉后,法院判决区政府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对合**司的信息公开申请审查判断;

5、《不存在告知书》;

6、告知书领取单;

证据5、6证明2015年8月24日,西集镇政府向合新公司作出告知书,仍未公开合新公司所申请的信息。

7、通州区西集综合配套区F地块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

8、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9、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范围内被搬迁企业的一封信。

证据7至9证明通州区西集综合配套区F地块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由西集镇政府实际操作,合新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由西集镇政府制作、保存。

被告辩称

西集镇政府辩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合**司2013年1月向西集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通**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责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就原告北京合**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提出的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综合配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判决生效后,西集镇政府与合**司联系,准备给合**司答复,合**司于2013年11月16日向西集镇政府递交了一份暂缓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申请,合**司表示“此前向西集镇政府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和通**院的52号行政判决书暂缓执行”。2015年7月17日,西集镇政府收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西集镇人民政府对北京合**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事处理情况提交说明并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通知》,西集镇政府才得知合**司于2015年5月向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责令西集镇政府向其公开政府信息,2015年6月30日,四中院作出357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区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西集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区政府法制部门责令西集镇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对合**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西集镇政府收到通知后,将详细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说明,并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合**司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但因综合配套区项目自2011年10月启动,共涉及C、D、F三个地块,截止至2015年8月上旬,三个地块尚未完全拆迁完毕。所以合**司所申请公开的“综合配套区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尚不能完成制作、获取,该信息不存在。根据这个情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西集镇政府在2015年8月17日对合**司作出《不存在告知书》。综上所述,西集镇政府在对合**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合**司的诉讼请求。

西集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5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人民法院判决西集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就合新公司于2013年2月3日提出的综合配套区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

2、暂缓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申请,证明合新公司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向西集镇政府提出对52号行政判决书暂缓执行的申请;

3、《关于要求西集镇人民政府对北京合**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事处理情况提交说明并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通知》,证明西集镇政府收到该告知之后才得知合**司2015年5月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责令西集镇政府向其公开政府信息。2015年6月30日,四中院作出357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区政府对西集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区政府法制部门责令西集镇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对合**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4、《不存在告知书》,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配套区项目自2011年10月启动,共涉及C、D、F三个地块,截止目前,三个地块尚未完全拆除完毕,故合新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尚不能完成制作、获取,该信息不存在。所以西集镇政府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该告知书并送达合新公司。

西集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为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答复的的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合新公司提交的证据5和西集镇政府提交的证据4系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司提交的证据8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认证;合新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西集镇政府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认证;西集镇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经过认证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合新公司于2013年2月3日向西集镇政府邮寄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综合配套区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西集镇政府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不存在告知书》,内容为:综合配套区项目自2011年10月启动,共涉及C、D、F三个地块,截止目前,三个地块尚未完全拆迁完毕,故你所申请公开的“西集镇综合配套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尚不能完成制作、获取,该信息不存在。

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西集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就合**司于2013年2月3日提出的综合配套区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该判决生效后,西集镇政府未答复;合**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区政府邮寄《申请责令西集乡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第一项申请事项为:请求责令西集镇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合**司公开综合配套区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区政府于同年11月22日签收后未予答复,故合**司提起诉讼;四中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357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合**司关于西集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合**司;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关于要求西集镇人民政府对北京合**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事处理情况提交说明并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通知》,责令西集镇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对合**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西集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政府作为西集镇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于西集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形,有权责令改正。本案中,区政府责令西集镇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对合**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后,西集镇政府以“综合配套区项目涉及的地块尚未完全拆迁完毕,合**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尚不能完成制作、获取,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不存在告知书》。诉讼过程中,西集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综合配套区项目涉及的地块是否拆迁完毕,无法证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且合**司对该理由不予认可,西集镇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西集镇政府作出的《不存在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西(2015)第1号-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原告北京合**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提出的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综合配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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