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1,720.00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北京合**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永**有限公司与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海**限公司与中交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雅**有限公司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等与北京市**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责任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