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1,720.00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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