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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盛堂**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和盛堂**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696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和盛堂**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和盛堂**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和盛堂**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和盛堂**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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