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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法**(VALEO)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奥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原审被告北京浩**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力兴公司)因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认定:

法**在第12类离合器等商品上拥有第1012532号“Valeo”商标、第902723号“法**”商标专用权。徐州法**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6日,经营项目包括汽车、汽车配件等。该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更名为江苏法**公司。江苏法**公司在2010年10月出版的《汽配时讯》(总第02期)上称其是法国法**汽车离合器中国国内总代理;其为“法**.com”域名的主办单位和实际使用者,该网站宣传、销售带有“Vqleoo”、“HK-FALEO”标识的离合器总成;2012年3月20日,法**的委托代理人从浩**公司购买了420-F-X型号离合器片1个,380-F-普型号离合器片1个,并指控上述产品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2012年11月23日,江苏法**公司参加“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暨全国汽车配件采购交易会”,在宣传单上印有“法**离合器片”、“法**压盘”、“香港**奥集团”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

法**对第1012532号“Valeo”、第902723号“法**”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保护。

对于法**的委托代理人从浩**公司购买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带有“Vqleoo”和“HKVQLEOO”标识。虽然江**奥公司不认可系其产品,并称可能是案外人河间市宏奥离合器厂、苏州奥**限公司生产的,但是,在该公司网站上对外宣传、推广其商品时,使用的就是上述标识,而且在该商品外包装上,还印有江**奥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而在包装上标注的“法国法**)有限公司”早已解散,现浩**公司又指认该商品系从江**奥公司进货,故认定该商品系江**奥公司的商品。鉴于江**奥公司不能证明该商品的生产来源,认定该商品系由江**奥公司制造。该被控侵权商品与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Valeo”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在该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Vqleoo”标识与法**的涉案“Valeo”商标比较,前者仅将“a”字母改为“q”,并多加了一个“o”,属于近似的标识,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在该商品上标注的“HKVQLEOO”标识与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Valeo”商标比较,首先,“HK”是香港的英文缩写,标识的其余部分也仅仅是在“Vqleoo”标识的基础上,将所有字母变为大写,属于标识近似,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江**奥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其商品时,除使用了“Vqleoo”和“HKVQLEOO”标识外,还使用了“HK-FALEO”标识,该标识除“HK”部分具有特殊含义外,“FALEO”部分与法雷奥的涉案“Valeo”商标比较,仅是将字母“V”换为“F”,且全部是字母大写形式,属于标识近似,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另外,江**奥公司在“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暨全国汽车配件采购交易会”上发放的产品宣传单中,在介绍、推销离合器片、压盘产品时,使用了“法雷奥”标识。该商品与法雷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雷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而且二者标识相同,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江**奥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侵犯了法雷奥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江**奥公司在宣传、推广其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使用了其作为主管单位的“法雷奥.com”域名,该域名的文字部分“法雷奥”与法雷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雷奥”商标标识相同,在宣传与法雷奥相同的商品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对法雷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奥公司将与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实施了相关商业行为,该行为导致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对于因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的冲突纠纷,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要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上判断其是否借助合法的形式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商誉,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法**通过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商品宣传等形式,使相关公众对于“法**”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相关公众在购买离合器、离合器装置时,看到带有“法**”的标志,就认为是来源于法**的商品,或联想该商品的来源与法**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误认,侵害了法**的商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理,江**奥公司在离合器、离合器装置上使用“法国法**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离合器、压盘产品的宣传单上使用“香港**奥集团”字样,其主观意图是想通过向相关公众显示其商品来源中包含有与法**的“法**”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法**”、“法镭奥”字样,使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其是在借助法**的“法**”商标的声誉,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江**奥公司在该网站上宣传、销售带有“Vqleoo”、“HK-FALEO”标识的离合器总成时称,“法**集团是一家致力于设计、开发、生产并销售世界轿车及卡车主机配套及售后维修市场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目前已在21个国家设有工厂,业务遍布全球,是世界知名汽车配件生产商之一”。上述荣誉是专属于法雷奥的,虽然可以被他人客观描述,但是,江**奥公司却将他人的荣誉化做自身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的商誉宣传自己的商品,提高自身商品知名度的主观故意,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江**奥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构成对法雷奥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江**奥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法**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判令江**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对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将参照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浩**公司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对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法**要求判令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二)项、(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江**奥公司停止侵犯法雷奥第1012532号“Valeo”、第902723号“法雷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二、江**奥公司停止使用“法雷奥.com”域名进行侵犯法雷奥第902723号“法雷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三、江**奥公司在从事与第902723号“法雷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涉案含有“法雷奥”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浩**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法雷*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五、江**奥公司赔偿法雷*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一万元;六、驳回法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江**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本案,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HKVQLEOO”、“HK-FALEO”与法雷奥的“Valeo”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明显错误,中华人民共**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已认定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该案尚处于商标异议复审审查阶段,原审法院越权干涉,明显偏袒;浩**公司为了免除责任,虚假说明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江**奥公司,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江**奥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四十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浩**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法雷奥系从事设计、生产、销售轿车、卡车零部件的企业。经商标局核准,法雷奥取得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012532号“Valeo”商标,199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离合器、离合器装置等,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止;第902723号“法雷奥”商标,199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离合器、离合器装置等,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16年11月20日止。

自1994年起,法雷奥在中国先后成立了法雷奥**有限公司、南京法**限公司等多家合资企业,并许可上述企业使用“法雷奥”商标。上述企业在经营中对外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南京法**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先后获得了“定点供应商”、“核心供应商”等奖项。2009年4月、2011年5月,法雷奥汽**)有限公司曾委托广告公司在《汽配行业资讯大全》等杂志上发布过“Valeo”商标广告。2000年至2012年,在《汽车与配件》等杂志上刊登有

“法雷奥”、“Valeo”商标的宣传和报道。另外,中华人民**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还对侵犯“法雷奥”、“Valeo”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

徐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6日,经营项目包括汽车、汽车配件等,该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更名为江**奥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江**奥公司依法对第7667376号“酷*先生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此外,江**奥公司还通过受让,取得第4696034号“ISDERA”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0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

在2010年10月出版的《汽配时讯》(总第02期)上,江**奥公司称“法**集团是世界知名汽车配件生产商之一,业务遍布全球,2006年在中国香港成立法国法**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江**奥公司是法国**离合器中国国内总代理”。

江**奥公司是“法**.com”域名的主办单位和实际使用者,该网站名称为“江苏徐**有限公司”。2012年3月26日,法**的委托代理人登录该网站,对相关页面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根据打印内容显示,江**奥公司在该网站上宣传、销售带有“Vqleoo”、“HK-FALEO”标识的离合器总成,并称“法**集团是一家致力于设计、开发、生产并销售世界轿车及卡车主机配套及售后维修市场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目前已在21个国家设有工厂,业务遍布全球,是世界知名汽车配件生产商之一”。北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2012年3月20日,法**的委托代理人从浩**公司购买了420-F-X型号离合器片1个,380-F-普型号离合器片1个,单价分别为人民币550元和人民币380元。北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在420-F-X型号离合器片的外包装盒上印有“HKVQLEOO”标识,未注明生产者;在380-F-普型号离合器片的外包装盒和盒内包装袋上均印有“Vqleoo”标识,标注的生产者为“法国法**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此外,在上述产品外包装上还印有“酷*先生图形”商标和“ISDERA”文字商标。法**指控上述产品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2012年11月23日,江**奥公司参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举办的“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暨全国汽车配件采购交易会”。在交易会现场,法雷奥的委托代理人从江**奥公司的展台领取了一份产品宣传单。中华人民**国力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在该宣传单上印有“法雷奥离合器片”、“法雷奥压盘”、“香港**奥集团”字样。

法国法**)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属于私人公司,后于2011年7月8日解散。

中华人民共**行政管理局曾在徐工商案字(2011)第00073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江**奥公司于2010年从玉环县瑞**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上标注有“VQleoo”汽车离合器配件,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此外,中华人民**行政管理局还对南宁市**责任公司侵犯法雷奥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过处罚。

经查,商标局分别于2012年11月20日、2013年1月12日作出《“HKFALEO”商标异议裁定书》及《“HKVQLEOO”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上述两商标与法雷奥引证的“Valeo”等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法雷奥对上述裁定书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该案尚处异议复审程序中。

上述事实,有第1012532号“Valeo”、第902723号“法雷奥”商标注册证书、第7667376号“酷*先生图形”、第4696034号“ISDERA”商标注册证书、相关公证书、产品实物、企业登记材料、展会宣传单、域名登记查询资料、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产品宣传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法**从浩**公司购买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江苏法**公司的商品;江苏法**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第1012532号“Valeo”、第902723号“法**”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奥公司主张,法**从浩**公司购买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来自江**奥公司,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带有“Vqleoo”和“HKVQLEOO”标识,该标识即为江**奥公司对外宣传、推广其商品时使用的标识,江**奥公司还将“HKVQLEOO”标识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江**奥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标注早已解散的“法国法**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浩**公司又指认该商品系从江**奥公司进货,江**奥公司不能证明该商品的生产来源。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由江**奥公司制造生产,并无不当。江**奥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在中国合法注册了第1012532号“Valeo”、第902723号“法**”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与法雷奥享有专用权的“Vale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Vqleoo”标识与法雷奥的涉案“Valeo”商标比较,前者仅将“a”字母改为“q”,并多加了一个“o”,属于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HKVQLEOO”标识与“Valeo”商标比较,首先,“HK”是香港的英文缩写,标识的其余部分也仅仅是在“Vqleoo”标识的基础上,将所有字母变为大写,属于标识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江**奥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其商品时,除使用了“Vqleoo”和“HKVQLEOO”标识外,还使用了“HK-FALEO”标识,该标识除“HK”部分具有特殊含义外,“FALEO”部分与法雷*享有专用权的“Valeo”商标比较,仅是将字母“V”换为“F”,且全部是字母大写形式,属于标识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江**奥公司在“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暨全国汽车配件采购交易会”上发放的产品宣传单中,在介绍、推销离合器片、压盘产品时,使用了“法雷奥”标识。上述产品与法雷奥享有专用权的“法雷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而且二者标识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江**奥公司主张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已认定“HKVQLEOO”、“HK-FALEO”商标与“Valeo”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但该裁定并未生效,该案有待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审查,尚无结论,考虑江**奥公司主观意图、对“HKVQLEOO”、“HK-FALEO”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等因素,江**奥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侵害了法雷奥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原审法院相关认定正确,江**奥公司关于其涉案行为未侵害第1012532号“Valeo”、第902723号“法雷奥”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审法院认定:江**奥公司在宣传、推广其涉案侵权商品时,使用了其作为主管单位的“法**.com”域名,构成对法**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江**奥公司将与法**享有专用权的“法**”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实施了相关商业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法**的商誉;江**奥公司在离合器、离合器装置上使用“法国法**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离合器、压盘产品的宣传单上使用“香港**奥集团”字样,借助了法**的“法**”商标的声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江**奥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传、销售带有“Vqleoo”、“HK-FALEO”标识的离合器总成时构成虚假宣传,江**奥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构成对法**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奥公司对上述认定并未提起上诉,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江**奥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法雷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参照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江**奥公司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江**奥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二)项、(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由法**负担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已交纳),由江苏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四百五十元,由江苏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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