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腾讯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14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