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材加工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材加工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材加工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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