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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8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院按照上诉人何**之委托代理人邵**在本院自留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因而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开庭传票已送达给何**。上诉人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何**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何**负担(已交纳一百七十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何**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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