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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亚晖,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称,我和朱*于2006年3月相识,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名孟**。婚后我将工资卡交给朱*保管,家庭收入均由朱*管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因子女教育等问题经常争吵,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姻感情。2014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朱*因离婚问题到我单位大吵大闹两个多小时。现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我起诉要求解除与朱*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孟**由我抚养,朱*每月支付抚育费1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车牌号×××丰田汽车归我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朱*负担。

被告辩称

朱**称,我父母和孟*的姐姐是邻居关系,孟*的姐姐介绍我们双方相识,通过接触双方才确定恋爱关系。在孩子出生之前,孟*对我关爱有加,但孩子出生后,因为是女孩,孟*开始不关心我和孩子,并要把孩子送人。双方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孟*在分居期间也没有给孩子生活费。我没有去孟*单位大吵大闹,只是去谈孩子辅导课费用问题。我们不能一时冲动而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现在还很小,需要父母的爱,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基础很好,感情没有破裂,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孟*与朱*于2006年3月相识,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7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孟*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孟*曾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本院驳回。庭审中,孟*以朱*照顾家庭较少、双方生活观念不同为由,要求离婚,朱*则表示双方感情基础很深,感情未破裂,希望继续与孟*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朱*另向本院提交了孟*1若干获奖证书,并表示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海民初字第534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与朱*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虽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双方矛盾仅因家庭琐事产生,并非原则性问题,且双方分居时间不长。现朱*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孟*进一步沟通、继续生活,并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孟*应给予朱*一次挽回家庭的机会。双方今后应加强彼此间的感情交流与思想沟通,遇事互谅互让,并多关心家庭、体贴对方,建立充分的信任,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孟*现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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