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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莹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玉**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实体审理。杜**对其承租的住房享有承租财产权益,是适格当事人。玉**公司无正当理由强拆其住房,侵犯了杜**的合法物权。公安机关受理杜**的报案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影响杜**就其房屋被强拆一事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理了杜**的报案现尚未结案,杜**应待公安机关确定拆迁人后另行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杜**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杜小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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